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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流程等细则
wotao689 | 2022-09-06 15:45:29    阅读:1301   发布文章

大家好,政策小编来啦。这次为大家带来的是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流程等细则,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了解一下呢!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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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与管理,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信誉状况,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根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汇集评价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社会监督和动态监管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每年公示一次。

第六条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推荐。

第二章  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注册满两年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均称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重守法经营,信用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二)信用(合同)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信用(合同)管理机制,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抓好检查落实。信用(合同)档案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合同行为规范。企业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状况良好,效益达到较高水平。通过加强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企业经营效益达到行业较好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取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七)信用状况通过综合测评。

第三章 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流程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登录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专用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完成后,企业下载打印《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留存、备查。

企业网上申报,应提交(上传)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资质证书、行政许可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对所提交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备,有无漏填项,签章是否完整,现场检查内容与网上申报内容是否一致。初审合格的企业,应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征询企业信用状况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推荐申报成都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十条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推荐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抽查、网上信用查询、公示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公示条件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二条  取得成都市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期满两年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四章  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核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对该企业的公示:

(一)已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示的;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列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提供了行政处罚被撤销证明或者信用修复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恢复对该企业的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企业未按要求继续在申报专用网站内提交“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企业可以申请撤回公示。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原申请受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示平台上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

第十六条  被撤销公示和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由出具该公示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告作废。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十七条  冒充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该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参加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向原申请受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变更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变更公示并换发更名后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十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遗失公示证明的,应向出具该公示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补发申请报告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补发公示证明。

第二十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后因合并或分立成为新设立公司的,新设立公司需重新申报。

第五章  成都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且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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